近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2021年8月,王某某分包某工程木工劳务,并雇佣多名农民工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1月,该工程完工,工程承包方和王某某进行结算,将全部劳务工程款结清,但王某某却一直拖欠42名农民工工资87万余元未支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支付。
王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以身试法。
同样,作为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注意保存有关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始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发挥对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筑起刑事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